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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100問】基礎設施REITs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有何異同?
來源: | 作者: 泓創(chuàng)智勝 | 發(fā)布時間: 761天前 | 765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182問


基礎設施REITs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有何異同?


在我國已經擁有龐大的基礎設施資產和基礎設施有待進一步發(fā)展的背景下,基礎設施REITs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分別解決了基礎設施資產沉淀和建設融資問題。兩個措施圍繞一個主體展開,那么兩者之間有何異同?本文將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基礎設施REITs簡介 

(一)基礎設施REITs的定義

基礎設施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是指向投資者公開募集資金形成基金資產,通過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持有基礎設施項目,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動管理運營基礎設施項目,并將產生的絕大部分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的標準化金融產品。
簡而言之,基礎設施REITs為投資者提供了通過投資公募基金的方式,來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獲得其經營收益和增值收益的途徑。基礎設施REITs是并列于股票、債券、基金和衍生品的證券品種,與股票和債券相比,REITs具有相對中等風險、中等收益的特征。
(二)基礎設施REITs的支持領域
基礎設施REITs支持的基礎設施領域為交通基礎設施、能源基礎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生態(tài)環(huán)?;A設施、倉儲物流基礎設施、園區(qū)基礎設施、新型基礎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探索在水利設施、旅游基礎設施等其他基礎設施領域開展試點。
(三)基礎設施REITs的參與主體
基礎設施REITs申報發(fā)行全流程參與主體包括各級發(fā)改委、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托管人、外部運營管理機構、財務顧問、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
(四)基礎設施REITs的發(fā)行流程
申報基礎設施REITs流程分為三個階段:申報階段、發(fā)行階段、產品存續(xù)階段

表1 基礎設施REITs發(fā)行流程

(五)基礎設施REITs的意義

基礎設施REITs是國際通行的配置資產,具有流動性較高、收益相對穩(wěn)定、安全性較強等特點,能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填補當前金融產品空白,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升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A設施REITs短期看有利于廣泛籌集資金用于其他項目的資本金,降低債務風險,是穩(wěn)投資、補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長期看有利于完善儲蓄轉化投資機制,降低實體經濟杠桿,推動基礎設施投融資市場化、規(guī)范化健康發(fā)展

 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簡介

(一)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定義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fā)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fā)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全流程
地方政府債券全流程包括儲備申報、債券發(fā)行、資金撥付、還本付息等四個步驟。

圖1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全流程

(三)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意義

專項債券作為地方政府的融資工具,可以有效拓寬地方政府的融資渠道,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資成本,推進積極財政政策與穩(wěn)健中性貨幣政策的聯動以及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彌補發(fā)展短板。目前已成為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舉債方式。

 三、兩者的相同點 

圖2 基礎設施REITs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相同點

 四、兩者的不同點 

表2 基礎設施REITs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不同點
(一)資金性質
基礎設施REITs通過出讓項目的所有權以此回收資金,因此回收資金為股權性質資金。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為債務性資金。
(二)發(fā)行主體
基礎設施REITs發(fā)行主體和發(fā)起人為原始權益人。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fā)行主體為省級人民政府,之后轉貸給所轄各市區(qū)縣政府,最后到達項目單位。
(三)本金償還
基礎設施REITs回收資金屬于股權出讓資金,所以資金不需要償還。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存在債券存續(xù)期,到期需要足額還本。
(四)違約問題
基礎設施REITs僅需要將運營產生的現金流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獲得的收益與項目運營成果高度相關。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需要按時足額還本付息,不論項目收益情況如何,均需要保證支付債券的利息和本金
(五)融資時間
基礎設施REITs需要在項目建設完成且產生穩(wěn)定現金流以后才能開展融資,主要用于項目公司快速回收前期投資。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在項目建設前或者項目建設中進行融資,主要用于支持項目建設。
(六)融資主體
基礎設施REITs項目申報不區(qū)分所有制,對國有、外資、民營等各類所有制企業(yè)一視同仁、公平對待。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項目業(yè)主單位僅為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yè)或者事業(yè)單位,項目均為政府投資項目
(七)額度限制
基礎設施REITs融資規(guī)模根據項目產生的現金流和項目自身價值確定,原則上不存在限額。
地方政府債務規(guī)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
(八)資金使用限制
基礎設施REITs回收資金在符合國家政策及企業(yè)主營業(yè)務要求的條件下,回收資金可跨區(qū)域、跨行業(yè)使用。其中,基礎設施REITs可以將不超過30%的凈回收資金可用于盤活存量資產項目,不超過10%的凈回收資金用于已上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小股東退出或補充發(fā)起人(原始權益人)流動資金等。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僅能用于申請專項債券對應的項目中。

 五、總結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基礎REITs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可以為項目籌集建設資金,加快項目建設;基礎設施REITs為地方政府償還債務資金提供了退出渠道。兩者合力為基礎設施“投建運”全流程提供資金支持。由于債務性資金和權益性資金存在根本區(qū)別,所以在使用靈活性、償付等方面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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